軟體光碟拆封但未註冊,七日內可以退貨嗎? 文 / 黃育杉

網友問:

伊向電視購物台購買了筆電一台(附有vista軟體)於鑑賞期內因商品功能不符合需求辦理 退貨,商品退回廠商後,廠商以Vista作業系統光碟遭客戶拆封要求伊應以4000元購回或支付2000元賠償,理由是該軟體包裝上註明有『一經拆封,視 同購買』等字樣,伊認為軟體僅拆開並未註冊,無法接受廠商的作法。請問:軟體包裝上註明之『一經拆封,視同購買』等字樣之法律上效力?廠商的作法,有無違 背消保法之精神?


解析:

(一)按「郵購買賣: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、電視、電話、傳真、型錄、報紙、雜誌、網際網路、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,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 營者所為之買賣。」、「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,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,無效。」、「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,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,得於收受 商品後七日內,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,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。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。契約經解除 者,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,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,無效。」、「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, 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、滅失或變更者,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。」分別為消費者保護法(以下簡稱消保法)第二條第十款、第十二條第一項、第 十九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所明定。消費者經由電視購物購買商品,未能事前檢視全部商品或服務,即符合前揭消保法第二條第十款郵購買賣之定義;其次,消 費者因郵購買賣而享有七日之猶豫期間為法定之權利,企業經營者訂立「一經拆封,不得退換」之定型化契約條款,排除消費者檢查商品? 巫v利,有違平等互惠原則,對消費者顯失公平,依消保法第十二條規定,應屬無效之條款。

(二)該筆電商品所附帶之軟體包裝上註明有『一經拆封,視同購買』等字樣,可被歸類為定型化契約條款,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 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,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。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,其以放映字幕、張貼、牌示、網際網路、或其他方法表示者,亦屬之。定型化契 約條款如有疑義時,則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。

(三)然而,該軟體包裝上註明『一經拆封,視同購買』字樣雖具有法律效力,但不代表買方於七日鑑賞期內不能解約退貨,亦不代表消費者喪失要求商品品質之權利,亦不代表廠商可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。

 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紅豆花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2) 人氣()